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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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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贺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3日 9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 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招远路与环宇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天津XX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

法定代表人:牛XX,该医院院长。

委节诉讼代理人:杨XX,男,该医院科员。

被相: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天津XX律师。

被告:高X,男,汉族,住山东 省惠民县惠民镇高XX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二院)、 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XXXX)、高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朱X,医大二院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杨XX,XXX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高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XXXXXX、高X 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

  2. 判令XXXXXX、高X向 XX公司支付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的利 息25848元及自2023年3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利息以XXX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XX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3. 判令XXXXXX、高X向XX公司支付税金72544元;

  4. 判令医大二院就欠付XXXXXX工程 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 本案诉讼费用由医大二院、XXXX 公司、高X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6日,XX公司 与XXXXXX签订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B座一层急诊区修缮 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及材料供货合同。医大二院为项目发包人, XXXXXX为工程承包人,XX公司为实际施工人。目前该工 程已经完工,并于2022年10月31日竣工验收,XX公司施工 内容全部完成,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且经XX公司与XXXX 公司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XXX元,含质保金102500元, XXXXXX实际仅支付580000元,尚欠XXX元应当向我方 支付。综上所述,XX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请求判如所请。

医大二院辩称,事实部分如下:完工及竣工验收时间均 属实,XX公司陈述的其他情况我方不清楚。

理由如下:1?我方与XXXXXX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医大二院与XXXXXX于2022年7月份 签订《B座一层急诊区修缮项目(施工)合同》,根据合同专 用条款第1221条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及第1241条关于付款 周期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 我方于2022年8月17日以汇款方式支付工程款516732元,于 2022年11月23日以汇款方式支付工程款XXX元,于2023 年3月14H以支票方式支付工程款417478.35元。以上工程款 均由XXXXXX员工签字确认。因此,我方均已按照合同要求 支付XXXXXX工程款,并无拖欠XXXXXX任何工程款。XX公司诉讼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我方与 XX公司无合同关系,医大二院与XXXXXX签订《B座一层 急诊区修缮项目(施工)合同》,我方与XXXXXX为合同当 事人。《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 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方仅对 XXXXXX有支付义务。《B座一层急诊区修缮项目(施工)合 同》专用条款第3.5.1条关于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 工程包括:除消防工程及医用气体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 施工单位外,其他专业不得分包”;第3.5.2条关于分包的确 定:“选择专业分包时需经过建设单位及设备厂家认证等书 面同意。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且需要选择具有 劳务资质及相应专业分包资质的分包单位”。我方对于XX公司与XXXXXX之间的合同毫不知情,且我方与XX公司并 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方不应当对此承担 付款责任。3.我方与高X无合同关系,医大二院与XXXXXX 签订《B座一层急诊区修缮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2.1项目经理规定,刘X力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合同。作为总承包人在项目的授权代表,全面履行管 理职责。对于诉讼内容XX高X作为XXXXXX项目付款保证人 毫不知情。综上,请求责院依法判决驳回XX公司诉讼请求。

XXXXXX辩称’不同意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如 下:对XX公司陈述的签订合同时间、签订合同过程、完工 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均属实,结算部分不属实,XX公司未 与我公司进行结算,双方仅对劳务合同部分的结算金额进行 了确认,金额为628800元,其他部分未进行结算,我方与发 包方也未进行结算。理由如下:本案XX劳务施工部分工程款 我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至80%,材料供货合同与本案不属于 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起诉。

?高X辩称,不同意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部分与 XXXXXX意见一致。理由如下:我债务加入的原因系我是项 目的总负责人。2022年10月29H ,我在施工现场与白XX、 刘XX确定了各自的责任范围,并签署了承诺书,明确了三 方各自的职责范围,白XX系项目见证人。我对XXXXXX的 债务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XX公司与XXXXXX之间的结 算报告应当由我委派的商务出具,但与XX公司之间的结算 我方没有参与,故我方不应当承担责任。且承诺书上明确了 材料及劳务两个合同白XX仅是见证人,没有权利进行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XX公司提交的证据1.《招标合同》 (部分),证据10.《监理例会纪要》,证据12.工程签证记录, 证据13.《承诺书》,证据16.转账支票;及医大二院提交的证 据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2.付款凭证,证据3. 付款台账确认,证据4.支票签收记录及身份证明;及XXXXXX、髙朋提交的证据5.竣工验收单,证据6.承诺书,当事人 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 认定如下:XX公司提交的证据2.《施工劳务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证据3.《材料供货合同》及报价清单,证据4.《天津市工程 质量验收竣工报告》,证据6.《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B座一 层急诊区修缮项目工程结算书》,证据7.《医科大项目增项确 认单》,证据8.工程签证单,证据11.工程项目负责人回访单, 证据14.XX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据15.律师函 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签收材料,客观、真实,合法,与 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XX公司提交的证据5.《天 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B座一层急诊区修缮项目报送结算文 件》,证据9.工程签证单,缺乏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

XXXXXX、高X提交的证据1.《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 其补充协议,证据2.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承诺书,证据3.收 据及转账凭证,证据4.《材料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证 据7.白XX与高X微信聊天记录,客观、真实,合法,与本 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査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 如下:

医大二院与XXXXXX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医大二院系发包人,XXXXXX系承包人,工程名 称为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B座一层急诊区修缮项目工程, 合同价款为XXX元,合同价款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结算需经甲方指定 的第三方审计,并以审定值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 额的95%。

2022年7月16日,XX公司(乙方)与XXXXXX(甲方) 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津医 科大学第二医院B座一层急诊区修缮项目,承包范围为土建 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水及医用气体工程、通风空调工程、 电气工程、报警工程、智能化工程等;合同工期为80日历天, 开工日期为2022年7月15H ,竣工日期为2022年10月3日;合 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总价暂定612500元,按实际完成 工程量结算, 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付 至工程结算款95%,扣留5%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且工程 质量完好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同 日,XX公司(乙方)与XXXXXX(甲方)签订《材料供货 合同》,合同约定,购货单位为XXXXXX天津医科大学第二 医院B座一层急诊区修缮项目项目部,供货单位为XX公司, 合同总价暂定XXX元,合同所约定的供货数量为暂定数 量,具体数量及金额按工程实际用量结算;甲方项目负责人 为白XX,甲方指定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与XX标项目负责人 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指定现场负责人为刘XX;工 程竣工结算完毕后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 5%作为质保金, 待工程竣工验收质保期满后扣除质保期间发生的保修费用 后无息返还,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付款以建设方支付给甲 方相关款项为前提;付款时间及额度以建设方实际付给甲方 的时间和额度为基础,建设单位支付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支 付至乙方。上述合同签订后,XX公司进场施工,案涉工程 已于2022年10月31日完工, 二院使用。

2022年10月29H ,高X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出 具承诺书,载明“髙朋自愿加入该债务,向刘XX承担工程 款支付义务”。白XX在承诺书落款见证人处签名捺印后XX公司与XXXXXX就案涉项目签署竣工结算造价 确认单,双方确认扣除未施工部分后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 XXX元,其XX含5%保修款102500元。

经XX公司与XXXXXX双方当庭确认,截至开庭时,XXXX公司已向XX公司支付580000元;其XX2022年9月7日支付 230000元,2022年12月15日支付60000元,2023年1月6日支 付290000元。经XXXXXX与医大二院双方当庭确认,案涉工 程已竣工验收,尚未完成结算;按双方之间合同价款的80% 计算金额为XXX元,截至开庭时,已支付金额为 XXX.35元,差额为82717.65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XX公司与XXXXXX是否 结算,高X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医大二院就案涉工程款是否 承担付款责任。关于合同效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 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XXXXXX承包天津医科 大学第二医院B座一层急诊区修缮项目工程后,未参与实际 施工,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包含劳务部分及材料部分全部转 包给XX公司,并与XX公司分别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及《材料供货合同》,该两份合同无效。XX公司完成案涉 项目工程施工工作,系案涉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新徵,

关于工程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 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案涉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现 已交付使用,XXXXXX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XX公司。XX公司主张,其与XXXXXX已办理结算, 并提交了双方盖章的案涉项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为 证。XXXXXX认为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加盖的系项目章,项 目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且白XX不具有结算权限。根据双 方签署的两份合同,XXXXXX在合同落款处甲方单位处均加 盖了XXXXXX项目章,且在施工过程XX形成的签证单、承诺 书亦加盖了XXXXXX项目章,白XX在合同甲方负责人处签 字,且XXXXXX当庭陈述,白XX为案涉项目工程XXXXXX 的项目负责人。故对XXXXXX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XXXX公司否认盖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向本院提交充分 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在法庭释明后拒绝申请鉴定,故对其主 张,本院不予采信。XX公司主张双方已对案涉项目工程结 算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签署的案涉项目工程竣 工结算造价确认单,载明双方确认扣除未施工部分后最终审 定结算造价为XXX元,其XX含5%保修款102500元。经 双方确认,已付款金额为580000元,且质保期尚未届满。 截至目前剩余未支付金额为XXX元。XXXXXX还抗辩双 方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付款以建设方支付款项为前提。 依前所述,因合同无效,背靠背条款亦属无效,XXXXXX以 此拒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XX公司要求XXXX公 司支付折价补偿款XXX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质保 金部分待质保期满后,XX公司可另行主张。

关于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 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两份合同均约定应付 款时间为在结算后付至结算款项的95%。但双方签署的结算

造价确认单未写明时间,且双方对结算各执一词,属于对付 款时间约定不明。经双方确认,案涉工程于2022年10月31 日交付使用。故XX公司要求XXXXXX以XXX元未付部 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XX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为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 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高X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 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 担连带债务。高X承诺自愿加入债务,承担案涉项目工程款 的给付义务,案涉项目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 XX公司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要求高X承担连带债务。关 于高X主张其未参与结算故不认可结算一节,依前所述,XXXX公司已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上盖章确认,XXXXXX、高 朋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否认盖章系XXXXXX真实意思表示, 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发包人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 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 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 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 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医大二院与XXXXXX尚未 结算,依据双方之间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应当支付至合同 价款的80%。合同价款XXX元,以此计算应支付金额为 XXX元,截至开庭时已支付金额为XXX.35元,应支 付未支付差额为82717.65元。故XX公司要求医大二院在欠 付XXXXXX工程款82717.6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

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 不予支持。

关于税金。因XX公司尚未开具发票,亦未向税务部门 实际缴纳,且给付税金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XX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 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 一条,《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 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XXXX建设有 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XX公司支付折价 补偿款XXX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XXXX建设有 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XX公司支付自 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XXX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XX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高X对被告北京XX公司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在欠付被告北京XXXX建 设有限公司82717.6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天津市XX公司其他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4.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

李贺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业从事民商事诉讼工作。从事教学及诉讼工作并发表相关论文四十余篇,在各类合同纠纷、医疗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西青区
  • 执业单位: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工程建筑、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