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付某丙相识。二被告因资金周转缺少资金,恳请原告刘某甲出面,以刘某甲名义向某银行枣园支行办理贷款29万元。2020年9月23日,原告与某银行枣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下发后,原告按付某丙要求向其指定的韩某丁账户转款14.5万元;随后赵某乙带原告至某银行临西支行柜台支取14万元现金并交付给赵某乙。后期二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21年6月20日,对本金及利息拒不返还。某银行枣园支行遂起诉原告,法院判决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罚息等。原告认为与二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借款数额的认定;二是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及利息计算标准。
针对焦点一,赵某乙辩称14万元现金交给了付某丙的亲戚赵某戊,但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认定赵某乙实际收到14万元并同意偿还,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原告将款项分别交付给二被告,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且标的可分,属于按份债务。
针对焦点二,因案涉出借资金来源于原告向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二被告应返还各自取得的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法院酌定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支持原告按银行贷款利率及上浮50%计算利息的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赵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甲借款14万元及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付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甲借款14.5万元及利息(以1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余元,保全费1900余元,由赵某乙负担2300余元,付某丙负担2400余元。
【律师价值】
宋会会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在原告面临银行起诉的不利局面下,迅速梳理资金流向与微信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二被告实际使用借款的事实。庭审中,针对被告推诿给案外人的抗辩,通过完整证据链予以有力反驳,成功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无效合同后果转化为被告的返还及赔偿责任,最大程度挽回原告损失,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变能力。
宋会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