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1日至13日,原告肖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向被告董某转账共计20万元,均备注借款。同年8月30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并拍摄视频为证,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催收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该笔20万元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宋会会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款项是否属于赌资及借贷关系是否有效;二、被告前期偿还的8万元是否应抵扣本案借款。
被告辩称,原告支付的20万元并非纯粹借款,而是用于被告赌博,原告投资收取好处费,借贷关系因违法用途无效;且原告每日收取高额好处费涉嫌非法放贷。此外,被告主张自2024年8月4日起偿还的8万元应抵扣本案20万元借款。
针对上述抗辩,宋会会律师指出,交付借款时的录像显示场所并非赌场,被告提供的录音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款项系赌资。同时,被告偿还的8万元发生在本案借款发生前近一个月,且在此之前原告另有20万元转给被告,该8万元不足以偿还前期借款,不应抵扣本案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交付借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关于款项用于赌博的抗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8万元还款发生在本案借款前,且不足以偿还前期借款,亦不予支持。因借条未约定利息,被告应自逾期之日(2024年10月1日)起按LPR标准承担利息。借条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原告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董某偿还原告肖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清偿之日);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宋会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提出“借款用于赌博”的抗辩,宋律师精准抓住对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通过强调交付录像中场所的合法性,成功推翻赌资主张。同时,针对被告试图用前期还款抵扣本案借款的混淆之举,宋律师通过梳理双方复杂的资金往来时间线,清晰界定还款与本案借款的独立性,有效维护了委托人权益,促成全面胜诉。
宋会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