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杨某甲与刘某丙生育杨某戊,后杨某甲与赵某乙登记结婚。杨某戊在李某己经营的某汽修厂做学徒。某日下班后,杨某戊与同事刘某丁相约至某农业园东侧水沟洗澡,杨某戊不幸溺水身亡,经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1300余元。杨某甲、赵某乙、刘某丙作为近亲属,起诉某公司、某街道办事处、某水利局、某村民委员会、某管委会、李某己及刘某丁,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10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为水沟管理者,但原告未证明未设警示标志;认定杨某戊与刘某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刘某丁承担5%责任,赔偿5.8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请。杨某甲、赵某乙、刘某丙及刘某丁均不服,提起上诉。宋会会律师代理杨某甲、赵某乙、刘某丙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1. 涉案水沟的性质及管理主体认定,各被上诉人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 某汽修厂经营者李某己对未成年学徒是否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及雇主责任;
3. 刘某丁相约游泳的行为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合理;
4. 杨某戊作为17岁未成年人,其危险认知能力是否应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适用相关规则是否错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戊与刘某丁虽事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但通过学徒工作取得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生命安全负责。杨某戊将自身置于危险中溺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丁相约游泳有过错,承担5%赔偿责任较为妥当。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视频不能说明事发地点当时情形,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他民事主体对杨某戊死亡具有过错及因果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宋会会律师在二审中精准归纳争议焦点,积极补充提交现场视频等新证据,试图证明涉案水沟系人工高危水域且缺乏防护,力证各管理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局限、雇主管理义务延伸等维度深入论证,力求突破一审责任划分。虽因客观证据限制二审维持原判,但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能力,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权益。
宋会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