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5月15日,被告徐某乙因工厂购进原料需要资金,向原告王某甲借款40万元,被告苏某丙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方共同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1.2%,还款期限至2022年5月15日,并约定了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方式。王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共计40万元。借款到期后,徐某乙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本金33.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王某甲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宋会会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徐某乙偿还剩余本息,苏某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徐某乙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如何认定;二、苏某丙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针对焦点一,徐某乙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无力偿还。宋会会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及多次部分还款记录,依据“先息后本”原则,准确计算出截至庭审时的剩余本金为33.8万余元,利息为10.2万余元,且约定利率未超过法定上限。
针对焦点二,苏某丙辩称担保期限已过。宋会会律师指出,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依法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王某甲未在该六个月内向苏某丙主张权利,苏某丙的保证责任依法消灭。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徐某乙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保证期间,因未约定且债权人未在法定六个月内主张权利,苏某丙免除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甲借款本金33.8万余元及利息10.2万余元(后续利息以33.8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清偿之日);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徐某乙负担。
【律师价值】
宋会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精准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细致梳理了复杂的银行流水与多次部分还款记录,运用“先息后本”规则精准核算出剩余本息,确保诉求金额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在法律适用方面,律师对保证期间制度有深刻理解,虽本案担保人因超期免责,但律师在诉前已充分评估风险,并在庭审中围绕主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进行有力论证,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财产权益,体现了优秀的专业判断与庭审把控能力。
宋会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