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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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会律师代理宋某甲健康权纠纷案获部分支持

发布者:宋会会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30日 44人看过 举报

2026-09-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宋某甲与被告陈某甲之女存在恋爱关系。2026年2月8日,陈某甲因认为其未成年女儿受宋某甲之子哄骗且不让其回家,前往宋某甲位于某省某县某镇某村的家中欲带回女儿。在陈某甲拉扯其女儿过程中,将位于其身后的宋某甲左眼致伤。宋某甲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左眶内壁骨折、左眼钝挫伤等,支付医疗费3千余元。后经某鉴定中心鉴定,宋某甲误工期75日、护理期25日、营养期40日,支付鉴定费七百余元。某公安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甲造成宋某甲受伤,但无证据证实陈某甲有故意殴打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甲在宋会会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甲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陈某甲辩称其无主观故意,且宋某甲对矛盾激化负有重大过错,请求驳回不合理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陈某甲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双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关于焦点一,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陈某甲在处理其未成年女儿恋爱及回家问题时,未采取合理克制的沟通方式,而是采取强行拉拽手段,其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引发冲突并伤及他人,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避免,客观上导致宋某甲左眼受伤。陈某甲的过失行为与宋某甲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二,结合被告需拉扯带离其女儿以及原告的站位情况,不能排除原告可能存在阻拦行为的合理怀疑。法院综合考量纠纷起因、双方过错程度等,酌定由陈某甲承担60%的赔偿责任,宋某甲自行承担40%的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宋某甲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3万余元。按照责任划分,陈某甲应赔偿宋某甲各项损失共计8千余元。对于宋某甲主张的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提供票据且伤情不构成伤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甲各项损失共计8千余元;驳回原告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宋某甲负担一百余元,陈某甲负担八十余元。

 

【律师价值】

宋会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利局面下,宋律师精准界定案件性质,将维权路径从治安处罚转向民事侵权索赔,有效化解了客户的维权困境。在证据组织方面,宋律师全面收集并提交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司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保了各项损失金额得到法院的依法认定。庭审中,宋律师围绕侵权构成要件及因果关系进行严密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失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名:宋会会 执业律所: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201611564430 执业年限:11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所
1371320********3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