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7月,申请人李某通过短视频了解到被申请人某公司招商的加盟项目。某公司以“保证盈利、全程运营扶持”为核心承诺进行招商宣传。同年7月7日,双方签订《创业指导服务协议》及《附属协议》。协议虽名为创业指导服务,但实质包含品牌授权、统一选址、技术培训及物料采购等特许经营核心要素。李某按约支付创业指导服务费4.3万余元,并陆续支付软装款1.6万余元、收银系统费八千余元及物料款5.3万余元等。《附属协议》明确约定,某公司承诺店面保盈利,开业90天内流水需达50万元,否则退还合作费用。
门店于2025年9月开业后营收惨淡,流水远未达标,李某于2026年2月闭店。经查,某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且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李某遂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协议、退还服务费4.3万余元及物料款等共计4.9万余元。某公司答辩称已提供选址、带店等服务,合同目的已实现,且货物已签收使用,不同意退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合同的性质、解除条件及费用退还比例。
首先,关于合同性质与效力。仲裁庭认定案涉合同实质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某公司虽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但该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其次,关于合同解除与退费。某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证明其具备“两店一年”资质,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某公司未兑现保盈利承诺,且未提供实质性运营方案,存在服务瑕疵。某公司主张按《附属协议》以“购买券”形式返还费用,但因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且某公司存在违约,该主张不予采纳。鉴于某公司已提供部分服务且李某实际使用了经营资源,仲裁庭酌情确定退还部分服务费。对于李某主张的物料及设备回购款,因已签收使用且无返还约定,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仲裁庭裁决:因案涉协议已于2026年7月6日到期终止,对解除请求不予处理;某公司退还李某创业指导服务费2.5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四千余元,由李某承担三千余元,某公司承担一千余元。某公司共计应向李某支付2.6万余元。
【律师价值】
宋会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精准穿透“创业指导服务”的合同表象,将案件定性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后续主张信息披露违规奠定法律基础。其次,全面组织微信聊天、营业流水、企业资质查询等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被申请人“保盈利”承诺未兑现及隐瞒资质的违约事实。最后,在庭审中有效反驳对方“购买券返还”的抗辩,成功争取到仲裁庭对服务瑕疵的认定,最终为客户挽回2.5万元服务费及相应仲裁费,最大化维护了客户权益。
宋会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