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沈某甲经中间人赵某丙介绍认识被告张某乙,双方协商合伙共同经营某市路灯工程项目。原告依照约定前后共计出资13万元投入合伙项目。后原、被告双方对本次合伙出资进行内部清算,协商一致约定:原告出资的13万元投资款中,9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给原告,剩余4万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于2023年9月22日亲笔出具《欠条》一份,签字并按手印,对上述合伙清算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写明原告有权通过诉讼向被告追讨款项。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9万元清算欠款,被告一直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沈某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宋会会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伙清算欠款9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及清算欠款事实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是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针对第一个焦点,宋会会律师协助原告全面梳理了双方沟通项目进度及转账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双方合伙事宜真实存在,且已就合伙亏损分担及欠款金额达成明确的结算合意。该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针对第二个焦点,虽然双方未在欠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或违约金,但被告未及时支付欠付结算款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律师据此援引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主张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合伙投资事实清楚,微信聊天记录与《欠条》相互印证,证明双方就合伙事项达成结算合意,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9万元的义务。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法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酌定以9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8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年利率4.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被告张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甲款项9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宋会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合伙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账目不清问题,宋律师精准指导当事人提取并固定了微信聊天记录与《欠条》等核心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使合伙事实与清算合意无可辩驳。在利息主张上,宋律师通过专业援引司法解释,成功促使法院酌定支持了1.5倍LPR的逾期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严谨的庭审准备为本案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宋会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