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2年8月27日,原告宋某、崔某与被告张某甲、付某及案外人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二被告将位于某小区3幢3单元502室房屋及配套车库、阁楼出售给二原告,总价款4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后足额付清剩余尾款40.5万元,被告张某甲出具收款证明。案涉房屋早已实际交付原告居住使用多年,且已于2013年3月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具备过户条件。经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始终拖延、拒绝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宋会会律师等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配合过户,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否有效及被告是否应履行过户义务;二、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过户违约金及原告律师费损失。被告答辩称,双方未约定过户时间和违约金,且被告不存在恶意不过户的情形,曾通过中间人张某乙三次通知原告过户,但原告在南方做生意未配合;此外,案涉房屋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被告尚欠案外人颜某5万元,近期还清后即可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契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付清房款,有权要求被告协助过户。但双方未明确约定过户登记时间、迟延过户的违约责任及律师费承担,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和律师费损失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甲、付某继续履行与原告宋某、崔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二、被告张某甲、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宋某、崔某将某小区3幢3单元502户房产、车库及阁楼过户登记至二原告名下;三、驳回原告宋某、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张某甲、付某负担。
【律师价值】
宋会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宋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固定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付款凭证及收款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原告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面对被告以“未约定过户时间”及“房屋被查封”为由的抗辩,宋律师精准把握合同继续履行的核心诉求,将诉讼重心放在确认合同效力及强制过户上,确保当事人核心财产权益得以实现。最后,在庭审中,宋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过户诉求,虽部分违约金请求因合同未明确约定被驳回,但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
宋会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