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夫妇二人之子夜间驾驶三轮机动车运输货物,沿乡村下坡道路行驶时车辆失控,冲破路边在建项目简易围挡,坠入 5-6 米深施工基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家属多次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车辆所有人协商赔偿,三方均互相推诿拒赔:
建设单位辩称项目手续齐全、安全责任已全部约定由施工方承担,自身无管控义务;
施工企业主张已设置围挡,事故系死者超速超载、操作不当单方造成,施工防护不存在过错;
车辆所有人声称车辆系死者私自偷开,车辆转向故障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赔偿。
家属维权无门,委托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所宋会会律师全权代理本案,主张各项损失合计 126 万元。
二、办案难点与代理思路
核心难点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全责,三被告均以此为由主张无需承担民事赔偿;
多方主体责任边界模糊,建设单位、施工方、车主互相甩锅,难以区分过错;
施工方、车主分别举证试图证明自身已尽安全管理义务,弱化自身过错;
案件涉及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过错多重法律关系,举证、法律适用难度大。
宋会会律师核心代理策略
区分行政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重点论证:交管事故责任仅划分道路交通行政过错,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即便死者存在驾驶过错,施工方未设置夜间反光标识、防撞防护、深坑围挡,车主放任故障车辆使用均属于独立侵权过错,应当依法分担赔偿责任,仅可减轻、不能免除侵权方赔偿义务。
固定完整证据链,击破各方免责抗辩
调取全部交警卷宗、现场照片、视频、询问笔录,证实工地围挡高度不足、无夜间警示灯、基坑落差巨大,仅简易围挡不具备防撞能力,符合《民法典》1258 条地面施工过错推定情形;
提交机动车司法鉴定报告,证明三轮机动车转向系统存在陈旧故障,车主长期知晓车辆隐患仍放任他人使用,存在车辆管理重大过错;
提交尸检、毒检、医院抢救材料,排除酒驾、自身疾病致死,证明死亡唯一诱因是高空坠落撞击,施工深坑是损害加重的关键因素。
厘清多方主体法定责任,精准划定追责对象
针对建设单位:施工合同安全条款仅约束甲乙双方,不能对抗受害第三人,但发包流程合规、施工单位具备完整资质,法院最终认定建设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
针对施工企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施工方无法举证夜间设置警示标识,未尽法定安全防护义务,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针对车辆所有人:结合询问笔录证实死者系经车主默许使用车辆,不存在偷开情形,车主明知车辆机件不合格放任上路,存在过错,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依法核算全部合理损失,剔除无依据扣减严格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项核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费用扣减抗辩,逐一结合法条反驳,最终法院认可全部合理损失总额 964399.57 元。
三、庭审交锋关键观点
庭审中三被告轮番提出免责抗辩,宋会会律师逐一当庭反驳:
反驳施工方 “已设围挡无责” 主张依据《民法典》第 1258 条,施工人需同时完成 “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 采取有效安全防护” 两项义务。本案事发夜间,工地无反光标识、警示灯,围挡低矮无防撞结构,深坑未做隔离,施工方仅靠简易围挡无法完成法定安全义务,过错明确。
反驳车主 “车辆被盗开无需担责” 主张交警笔录清晰记录车主全程知晓死者使用车辆转运货物,属于默许使用;车辆转向故障为陈旧性问题,车主长期使用理应知情,放任故障机动车上路,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免责。
驳斥 “事故全责即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逻辑民事侵权以多方过错、因果关系划分责任,死者自身驾驶过错仅能减轻其他侵权人责任,施工隐患、车辆缺陷两项独立危险因素共同造成死亡后果,多方过错叠加,应当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四、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宋会会律师核心代理意见,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死者自行承担 60% 责任,施工企业承担 30% 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 10% 赔偿责任。
施工企业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89319.87 元;
车辆所有人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6439.96 元;两项赔付总额共计385759.83 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全部赔偿款项限判决生效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案件办案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交通事故叠加地面施工损害、车辆所有人过错复合侵权案件,难点在于事故认定书全责认定极易误导当事人放弃追责。宋会会律师精准拆分行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完整梳理事故现场、车辆、尸检、笔录多维度证据,精准适用地面施工过错推定规则,成功突破被告免责说辞,为痛失亲人的家属争取到足额侵权赔偿,充分维护当事人生命权损害赔偿合法权益。同时本案明确裁判规则:道路施工仅设置简易围挡、未配套夜间警示防护设施,即便事故由驾驶人操作不当引发,施工方仍需承担对应民事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机件故障仍放任他人使用,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宋会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