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直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起算。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还有网友提问:上述第2种情况,关于前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有没有要求?
法律并未对前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进行规定,只要求前2次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前2次劳动合同期限都是三个月,那么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