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仁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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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件事,签订两份合同,应以哪一份合同为准?

发布者:赵仁山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7441人看过

有二手房买卖经历的朋友,对二手房买卖的流程都有一定的了解,一般而言,买卖双方在达成意向之后,都要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双方、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会对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款、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约定。在后期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买卖双方还要在房屋登记部门机打的《房产买卖协议》(俗称“《网签协议》”)上签字,而这份《网签协议》中也会有类似的约定。很多时候《合同》和《网签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完全一致。就同一件事,签订两份合同,应以哪一份合同为准?

 这个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两份合同都不违反《民法典》第143条和其他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那么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份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就适用哪一份合同自然不会有什么争议可言。

 第二种情况,其中一份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的,双方约定不一致的事项,应以有效合同约定为准。以二手房买卖为例,有些不法当事人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在网签协议中约定房屋价款低于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这属于《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阴阳合同”,网签协议关于房屋价款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约定无效,双方关于房屋价款的约定,以前合同内容为准。当然,根据《民法典》第1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种情况,两份合同内容都不存在无效和效力瑕疵的情况,但两份合同内容不完全一致。仍以二手房买卖为例,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而在签订《网签协议》过程中双方经协商最终确定房屋交付时间为《网签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那应以哪一个时间为准呢?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内容,《网签协议》实际上是双方协商后对《买卖合同》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543条的规定,房屋交付时间应以变更后的《网签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通过后两种情况的比较来看,同样是前后两份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全一致,但却直接影响了后合同的效力。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实导致后合同内容(部分)无效的原因,是后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阴阳合同为例,《网签协议》中关于价款的约定,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无效。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具体应以那一份为准,不能简单地以签订时间先后为依据,应综合两份合同的签订背景来判断哪一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阴阳合同,笔者特别提示大家,阴阳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有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涉及到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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