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仁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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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几种情形

发布者:赵仁山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1011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可归纳成两大类——解约补偿和终止补偿,具体如下:

类型

提出方

具体适用情况

标准

解约补偿

用人单位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N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N+1(或者提前一个月通知+N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进行重组的

提前一个月通知+N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N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纪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终止补偿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N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此时N=1),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此时N=0.5),例如张某在甲公司工作了三年四个月,此时用人单位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张某相当于三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张某在甲公司已经工作了三年六个月,此时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公司应支付张某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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