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2N。很多企业HR口中的2N,说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金。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二倍。N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工作一年,就可以获得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则可以获得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这大概就是N和2N说法的由来。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获得2N呢?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违反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比如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相应通知义务而径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的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显得比较随意,既不说明理由也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说明理由,在此后的仲裁和诉讼阶段也不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合法的解除理由,用人单位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