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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篇 老太太去世留下房子,老爷子悄悄给孙子,可以吗?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1131人看过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共同育有两个女儿(王甲和王乙,系化名)及两个儿子(王丙和王丁,系化名)。王小丙(化名)是王某的孙子,系王丙的儿子。199311月,王某与其单位签订优惠出售共有住房合同,通过购买取得A小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系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来,李某于20163月去世,但并没有留下遗嘱。

201711月,王某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私自与孙子王小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坐落于A小区的房屋出售给王小丙,房屋成交总价为30万元,约定王小丙于201711月向王某支付30万元房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小丙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王小丙并未支付合同约定的30万元房屋对价。

知晓此事后,王某的其他子女(王甲、王乙、王丁)认为涉案房屋为遗产,王某与王小丙没有权利擅自进行处分。王小丙明知房屋已经发生继承的事实,且知晓三原告(王甲、王乙、王丁)对房屋享有继承权,在此情形下,王某与王小丙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王小丙,这显然损害了三原告的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以案释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其行为无效。同时,王某与王小丙私自将五人共有的房屋过户,侵害了三原告的继承权,两人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之实。

而且,王小丙作为家庭成员,在明知涉案房屋系遗产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办理过户,可见并非善意,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利益。王小丙没有支付房屋对价,其取得物权既非善意,又非有偿,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

王某与王小丙抗辩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在其唯一的嫡孙子名下,符合我国传统理念与价值观于法无据,违背了相关规定,依法不予采纳,法院确认王某与王小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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