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李先生为女儿小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4月30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后小李频繁出现身体不自主地颤抖、双手僵硬的症状。
2020年,经医院脑电图检查及临床诊断,小李被确诊为癫痫(全面性)。主治医师称小李的病情不适宜做手术,建议小李通过药物治疗缓解病状。小李确诊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金。但保险公司称小李并未进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检查项目,也没有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治疗,以未达到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条件为由拒绝赔付。
李先生则认为,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发生重大疾病,保险人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保险金。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小李被确诊为癫痫(全面性),且经治疗仍无好转,病情严重,属于重大疾病范围。依据保险条款,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额。
双方发生分歧,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保险金22万元。
【以案释法】
审理中,为查明保险合同中所涉检查、手术是否为该病诊疗的必要手段,法院到当地2家三甲医院神经内科、儿科调查走访调查,了解到现有医疗技术对癫痫疾病的诊断通过典型临床症状及脑电图即可确诊。合同中提及的“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检查仅是明确病因以便后续治疗的手段之一,并非确诊癫痫必须检查手段。另外,绝大多数癫痫疾病无法进行手术治疗,结合小李目前的情况及病案资料,可以确认其为严重癫痫。
法院认为,案涉保险条款中对于严重癫痫的定义极大限缩了该疾病的理赔范围,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手段,实际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认定为免责条款。
案涉保险合同仅将该条款作为普通保险条款,未突出显示,保险公司亦未就该疾病定义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对投保人作出易于理解的解释说明。据此,法院认为上述疾病定义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小李不发生效力。投保人李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小李作为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内身患全面性癫痫,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被告按照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小李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