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王女士陪同其父亲王某到医院就诊,王某被确诊为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右上中肺),其在医院治疗并切除肿瘤后,病理结果显示为良性肿瘤。
从2021年1月开始,王女士每年为父亲王某购买重疾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重疾险的理解是,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经医院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
2023年4月,王某无明显诱因出现低热,被医院确诊为肺恶性肿瘤(右下肺),系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该肺恶性肿瘤亦属于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2023年7月,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王某2013年7月在医院有过治疗记录,属于既往症,本次患病并非首次发病,故拒绝赔偿保险金。王女士遂诉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虽在2013年和2023年两次被确诊为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但前者为良性肿瘤,后者为恶性肿瘤。双方对合同条款约定的“首次发病”存在争议。
王某两次患病的时间间隔长达十年,法院对该格式条款作出有利于王某的解释,即认定王某2023年患肺恶性肿瘤属于首次发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保险金的给付。至此,纠纷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