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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篇 小区外围的停车位,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或物业的?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1713人看过

2017年,出于规范停车等原因,经向相关部门审批后,开发商对小区东面商业用房的外围停车位设置了停车道闸并委托给商户管理,相关停车位被相应商户用于仅限在自家消费的客户使用。

202210月,小区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通过查询小区建筑规划图纸发现,东面商户周边的停车位虽然是在小区的围墙外,但车位用地属于小区建筑规划红线内,占用的是小区公共用地。经业主表决同意后,业委会决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开发商和商户,以“夺回”小区东面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以案释法】

审理过程中,业主方认为,根据小区规划图纸,车位占用的是业主共有场地,依法应当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商则坚持,案涉车位并不属于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的车位,而是属于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规定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不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是规划内停车位,一般要做预算和报批,在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当有所体现。民法典第275条对车位归属问题进行了规定,两款规定的对象分别为规划内车位和非规划内车位,其权利归属有不同的判定规则。本案中,当事人对案涉车位究竟是否属于“规划内”存在争议,对此,应当以最初批准项目建设规划时为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规划内的车位,一般应当指开发商经政府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后建造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而本案中的车位在行政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并未体现。

不仅如此,法庭还核查到,在小区建造完成后,这些车位没有单独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登记于开发商名下;同时,建造成本是否确定并未计入业主购房费用,开发商对此亦语焉不详。

综合上述情况,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致认为,案涉车位为占用业主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依法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商户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拆除设置在车位外的道闸。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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