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底,因吴某驾驶M车在并道时操作不当,导致余某的网约车与柳某所驾S车发生碰撞,随后网约车再与路边红绿灯柱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与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A保险公司承保吴某的M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B保险公司承保S车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皆在保险期内。
5月5日,M车的被保险人吴某向A保险公司报险。余某从交警部门取回被扣押的网约车后,于5月11日将车送至维修公司维修。余某的网约车由A保险公司负责定损。在车辆定损过程中,A保险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才确定包干维修价格,开始维修车辆。2022年10月8日,维修完毕。
余某认为,保险公司怠于履行法定定损、理赔的义务及延期支付维修款,造成网约车维修五个多月,应当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及A保险公司、柳某及B保险公司共同赔付停运损失费。
【以案释法】
公民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对事故各方责任进行划分,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余某从事网约车营运,其主张车辆停运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未及时履行核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案事故发生于2022年4月25日,但M车的被保险人吴某于5月5日才向A保险公司报案。A保险公司于8月8日确定维修包干价格,已超出保险法规定应当作出核定的最长三十天期限,延迟定损时间为65天(2022年6月5日至2022年8月8日)。吴某作为事故主责方,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及时通知A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公司核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的难度,从而导致理赔流程延长,因此对A保险公司延迟定损承担10%的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依法应对其延迟定损承担90%的赔偿责任。因B保险公司无违反法定义务,故余某要求B保险公司承担其车辆停运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