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7日,韩某驾驶自己的新能源车辆行驶至武汉市蔡甸区汉宜高速处,车辆突发自燃导致车辆全车焚毁。车辆保险公司定损核定赔付金额为18万元,韩某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签订了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2021年9月23日,受韩某与保险公司委托,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认定案涉车辆的起火部位位于行李箱内左后部蓄电池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1万元,并向韩某支付了车辆赔偿款18万元。
保险公司从车辆所有者韩某处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诉至蔡甸区法院,要求车辆生产者赔偿案涉车辆损失18万元及鉴定费1万元。
【以案释法】
案件承办人认为,所谓产品存在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重要标准之一为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具备安全性的期望,如果购买者按照一般常人理解的用途使用该产品而发生损害,那么它就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
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属于专门技术,这些技术为生产者所控制,并且因生产规模庞大,组织多层化以及工艺、化学等生产过程的复杂性,作为一般人无从接近和了解,如果硬性责令一般人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实属强人所难。本案案涉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事件本身,即已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并不符合人们对于汽车安全性的正常期望。案涉车辆自燃存在危及驾驶员、车辆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无论是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出发,还是出于压实车辆生产质量责任的考量,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生产者都更为适当,并由生产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蔡甸法院一审判决车辆生产者向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8万元。车辆生产者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