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TEA品牌由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盛某等创立于2017年,并于2018年完成品牌标识、店面装饰和装修等相应设计。公司对某某TEA店面效果图及品牌文字、LOGO等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也享有“某某TEASG”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至今在全国合作店铺超过一百家,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优质茶饮的品牌形象。
而韦某在横州市某处经营的阿提奶茶店,未经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在招牌处使用“某某TEA”字样,并且店内摆台、图标、文字及产品外包装、照片、视频、员工服饰等多处均使用与某某TEA品牌相同的标识与设计。
2021年6月2日,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韦某的阿提奶茶店利用该公司某某TEA品牌口碑经营店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韦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以案释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的法律层面上,指的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韦某赔偿原告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00元,驳回原告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