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小王(化名)开始在某瑜伽店练瑜伽。由于该店离家近、店铺干净整洁、老师服务态度好,小王多次在店里充值购课。2023年10月份的某天,小王发现不能在小程序上约课,联系客服也无人回复,去店面查看,小王发现大门紧锁。这才意识到瑜伽店老板可能跑路了。可自己还有很多课程未消费,想着钱不能白花,小王便开始维权。
小王先是联系到了该店的其他会员,其他会员告诉小王,店铺所属公司在半个月前就注销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也在注销前就进行了变更。小王不甘受到欺骗,以清算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会员卡中未消费的金额。
【以案释法】
庭审中,经查明,闭店的瑜伽店系甲公司名下店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刘某。
2023年9月13日,刘某与张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张某。2023年9月14日,张某变更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及唯一股东。2023年9月28日,甲公司申请注销。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2023年7月29日在某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
但张某辩称,瑜伽店会员大约200人,有40万元左右的金额未消耗。于是他将会员转给了另一家美发店,小王却并不同意用美发店会员代替瑜伽店会员。张某认可注销甲公司时未成立清算组,亦知晓若存在虚假清算报告进行注销,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在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后,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同意公司注销,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
该行为导致小王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致使其债权无法受偿。张某在注销公司时,亦作出《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故小王有权主张张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小王所办理会员卡中的未消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