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份,被告梁某通过熟人得知原告孙某女儿找工作,便联系原告孙某,称其有航空公司就业机会与渠道,原告孙某遂委托被告梁某办理女儿工作事宜,被告梁某收取原告孙某学费40万元,被告梁某承诺若办不成全额退款,后因工作事宜未办成,原告孙某多次要求被告梁某退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未退还,孙某起诉至槐荫法院。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也并非合同关系,只是作为中间人,所有事项全都是案外人许某一手操作,原告只是一开始先和自己联系的,这层关系是许某的私人关系,办理过程自己一概不知,后来是原告主动说放弃该工作,故不同意返还。
【以案释法】
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其女儿空乘工作的事宜,被告作为个人,不具有代办工作的资质,有违公序良俗,该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倡导,双方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原告向被告转账付款40万元,被告认可收到为原告的付款,但辩称与原告没有合同,其只是中间人,起到转达的作用,不是具体的经办人,具体经办人为许某,与其为同事关系,并且也将款项转给了许某,并且是原告的女儿主动放弃工作的。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转委托,并得到原告的同意或者追认,且支付给许某的款项性质不明,尚不能作出认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其应对收款行为承担返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对于双方之间的行为,原告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之前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梁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济南中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