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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篇 12岁女孩身故,赔偿款给谁,生父母还是养父母?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私人律师 |323人看过

20098月,四川省叙永县的郭某彩生下一名婴儿。此后,该女婴被朱现翠收养,取名为王艳。王家已经有三个孩子,既不符合收养条件也办不了收养手续,因此朱现翠夫妇一直没有给王艳办户口。2016年,为了办理入学手续,王艳的的户口补录在王艳舅舅的名下,随舅舅姓,户籍上的名字改为郭艳。20217月,郭艳搭乘亲戚的三轮车去一家景区玩耍,遭到对向驶来的大货车撞击,两人当场遇难。

经检验鉴定,大货车的转向制动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货车本身也超出了核定的载荷量。车祸发生时,货车司机为了躲避对向来车,措施失当导致了悲剧。当地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艳和亲戚两人在此次事件中无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大货车驾驶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缓刑四年。

郭艳的养父母和亲生父母针对赔偿金的问题互不相让,他们分别作为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为郭艳的养父母和亲生父母谁才有权利获得郭艳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承办法官认为,从实际抚养和情感投入来看,郭艳的离世对养父母的伤害更大。所以他们认为,养父母才是本案的权利主体。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开车的驾驶员、事实车主、大货车的挂靠单位、保险公司和施工管理方这五名被告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车辆所有人王妃没有按时对肇事车辆展开技术检测,导致其存在制动缺陷,同时肇事车辆也存在非法改装问题。重庆旺越运输有限公司是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负有管理义务,但由于其疏于管理,对车辆非法改装视而不见。

厚辉建筑公司没有对涉案车辆的改装、超载行为尽到管理责任,因此施工管理方应对超出保险赔付限额部分负担60%的责任,剩下的40%责任由事实车主和挂靠单位共同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王举祥、朱现翠因郭艳交通死亡产生的损失59万元。被告厚辉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因郭艳交通死亡产生的损失15.1万元。被告王妃赔偿原告因郭艳交通死亡产生的损失10万元。被告重庆旺越运输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议庭驳回了郭艳亲生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所有赔偿款均归死者的养父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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