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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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篇 直播间购物,商品不合格,带货主播担责吗?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经济仲裁 |303人看过

刘某为某互联网平台带货主播,与A公司签订《带货协议》。68日夜间,刘某在直播过程中售卖A公司生产的一款双开门冰箱,张某通过该直播购买了该款冰箱。611日下午,张某收到货后,发现冰箱外观有刮痕,且在通电后不久便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其存放在冰箱里的食物腐烂变质。经售后工作人员检查,系冰箱主控板故障所致。张某遂通过平台联系刘某索要赔偿,刘某以该产品为A公司生产和销售,自己只是带货为由拒不赔偿。628日,张某将刘某、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如果买卖双方产生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带货主播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并非A公司职工,系A公司为推销产品而聘请的,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带货协议》,刘某的行为从性质上看类似于广告代言人的角色,目的是为A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刘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重点应当考察其是否违反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有关规定,如果刘某在广告中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法院调取的刘某直播带货的视频资料,刘某在直播过程中并没有对商品进行夸大宣传,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言语,因此刘某无需对与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为原告张某办理退货,返还货款,并承担2000元赔偿,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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