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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篇 帮忙接孩子,孩子擅自外出,家长要索赔,怎么办?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246人看过

616日上午10时,阿美因有事无法去幼儿园接儿子小明(6岁),于是当面委托曹甲(小明的姑父,62岁)帮忙去接小明。因为两家是亲戚,平常也经常帮忙接送,曹甲便爽快答应了。

曹甲由于当天临时有事,于是将接小明回家的任务委托给了堂兄弟曹乙,并通过微信征得了阿美的同意,曹乙想着要接孙子顺路便答应了。下午15时,曹乙将小明送回家中,并通过曹甲将小明已回家的情况通过微信告知了阿美,阿美通过微信语音表示同意。

下午1514分,小明独自一人骑着儿童自行车离开家中,在公路边玩耍,1638分,小明沿着公路往水井方向走去下午18点,案外人李某在水井边洗衣服时发现一双童鞋就告知曹甲,小明已在井中溺亡。

小明的父母认为曹甲、曹乙与小明的死亡有因果联系,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曹甲、曹乙赔偿小明死亡补助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46658元。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为无偿委托关系。阿美委托曹甲去幼儿园接其儿子小明放学,曹甲接受委托后,因故不能自行完成委托事项,在征得阿美同意后,委托曹乙代为接小明回家。曹乙将小明从幼儿园接送到阿美的家中,并通过微信告知已经回家,阿美微信回复可以。可以认定曹甲、曹乙已完成阿美的委托事项并已向阿美报告了委托事务的结果。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小明当时确已安全回到家中。小明回家后骑儿童自行车出来玩耍,独自一人去水井边发生溺水,系意外事故,与曹甲、曹乙的委托事项没有因果关系。在整个接送过程中,曹甲、曹乙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阿美只要求曹甲、曹乙负责接送并不包括继续监护照看小明,两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从情理上来说,当事人双方系亲戚、友邻关系,在阿美有事无法自行接送小孩之时,曹甲、曹乙愿意无偿接送小孩放学,所展现的是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此种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应当值得肯定与赞扬,在曹甲、曹乙已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情况下,不应再过分苛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阿美主张被告曹甲、曹乙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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