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孙某在甲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国外某品牌眼霜、洁面膏等化妆品,共计2000元。收到货后,孙某发现网购的化妆品均不仅没有标贴中文标签,也没有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生产厂家等信息,没办法证明这批化妆品的合法来源。于是孙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2000元,同时支付十倍货款惩罚性赔偿金。
甲公司辩称,案涉化妆品采购自某品牌线上线下门店及旗舰店,化妆品均有合法来源。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经现场查看,孙某提交的案涉化妆品均未标贴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线上线下门店及旗舰店渠道购买的化妆品不符。同时,甲公司并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说明案涉化妆品的合法来源,应当认定案涉化妆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案涉化妆品价格共计2000元,孙某要求甲公司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退还孙某购买案涉化妆品价款2000元,支付十倍货款惩罚性赔偿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