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某日的凌晨,莫某酒后搭乘朋友的车辆一同到某加油站加油,期间趁着酒意威胁并殴打加油站员工曾某,曾某不堪其扰躲开后报警。赶来处置的民警毛某与辅警梁某经查看监控视频确认莫某行为涉嫌违法,随即要求莫某一同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酒意上头的莫某十分嚣张,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口头上虽然表示配合调查,却以行动表示抗议,一把将矿泉水瓶砸向地面,不断地以身体贴近,大声地威胁和辱骂毛某和梁某,扬言要报复民警和加油站工作人员。眼看前期多次警告无果,民警决定强行传唤,莫某情绪更为激动,立刻拳打脚踢进行反抗,并咬伤梁某左前臂,挣扎间三人摔倒在地。
此时,莫某仍未放弃反抗,又紧紧咬住梁某大腿内侧的肌肉不放。莫某的行为导致毛某、梁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且梁某伤势更重,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当日,莫某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7月6日,莫某被刑事拘留,并于7月21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犯袭警罪,向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某明知民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然对民警及辅警拳打脚踢,甚至在被警告后依旧没有停止暴力反抗的行为,这导致了民警毛某身上多处受伤、辅警梁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莫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最终,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另外,莫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轻伤后果,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02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