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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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诱导消费,是否构成欺诈,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644人看过

2023613日,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75岁的于某某,称其手机号码中奖,通知于某某到指定地点免费领取“礼品三件套”。

随后,于某某前往厦门市某商业广场“5G全网通”店铺,领取到蒸锅、牙刷三件套、某品牌学习机及某品牌AI智能专用票据。该票据载明“产品:学习资料版权1套、学习机1台;金额:2799元”,后于某某付款2799元。618日,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向于某某开具发票,载明“服务名称‘现代服务*软件服务费’,价款合计2799元,内容为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学习资料”。

于某某认为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打电话通知其中奖可免费领取中奖礼品,欺骗、误导其购买某品牌学习机学习资料版权费,构成欺诈,起诉请求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兑现免费送某品牌学习机的承诺,退还学习资料版权费279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397元,合计11196元。

【以案释法】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虚构于某某手机号码中奖的事实,以赠送“礼品三件套”为名吸引于某某,先向其赠送蒸锅、电动牙刷三件套令其放松心理防线,再提出获得免费学习机需要支付版权费,诱导于某某购买某品牌学习机学习资料版权费,既未说明学习资料的具体内容、来源等信息,亦未提供软件的版权号以证明其价值,构成消费欺诈。于某某主张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赔偿于某某各项损失11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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