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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程序失灵,监事职务“辞不掉”,怎么办?

作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汤某是圆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之一,自圆圆公司成立起,汤某即受公司委任被备案登记为圆圆公司的监事。2021年,汤某在圆圆公司的监事任期已满,不愿继续兼任,想要辞去监事职务。

可是,早在2015年,圆圆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已经去世,公司经营困难,股东会也一直无法顺利召开。汤某无奈,向圆圆公司及公司现任全部股东发送了辞职通知函,却无一人回复,汤某又在《工商时报》发表《声明》,表示不再担任圆圆公司监事。

至此,圆圆公司始终未启动内部程序作出相应决议。于是,汤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圆圆公司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汤某不再担任圆圆公司监事的变更登记。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汤某欲辞去圆圆公司监事一职,先是发送辞职通知函,后又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声明,均未得到回复,圆圆公司迟迟未就汤某辞职事宜启动内部程序,汤某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实现其辞去监事目的,其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关于是否应判决圆圆公司办理变更监事备案登记,本案中,汤某在圆圆公司成立之初,即受该公司的委任被备案登记为监事,该委任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现汤某明确表示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其监事任期也早已届满,亦已不再为圆圆公司股东,且没有证据显示汤某辞去监事职务存在恶意。

在没有证据显示圆圆公司为汤某办理监事备案登记变更存在除内部程序以外的其他障碍的情况下,圆圆公司应及时就汤某辞职事宜启动相关内部程序并办理变更监事备案登记。

最终,法院判决圆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监事变动备案,不再将汤某备案登记为公司监事。


李银涛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被评为优秀律师,获赠“百姓的贴心人 人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上海至合(许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020********5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