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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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停运损失,七问七答

作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4次举报

问题一:什么是停运损失?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停运损失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

问题二:停运损失与误工费有何区别?

答: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误工费是因人身受到伤害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

问题三:谁有权利主张停运损失?

答:因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故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应为受损车辆登记所有人。

问题四:停运期间如何确定?

答:停运期间应为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合理期间。事故发生后,如果车主及时将车辆送修,停运期间一般为送修之日至实际修理完毕之日。实践中,有些车主怠于将车辆送修或者维修完毕后怠于提车,导致车辆停运期间过长,这种情况下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问题五: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如果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停运损失标准参照有效鉴定意见确定(申请鉴定的一般为大型货车的日停运损失)。如果停运损失未经鉴定,停运损失标准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地客运车辆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问题六: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审判实践中,绝大部分商业险条款都将停运损失列为赔偿的除外项目,并且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问题七:主张停运损失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停运损失通常标的额不大,建议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若调解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维修时长明显超出合理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法院会通过调取车辆运行轨迹等方式对实际的停运期间进行核实。如果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过度夸大维修时长,将依法对虚假陈述及出具虚假证据的相关主体作出处罚。


李银涛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被评为优秀律师,获赠“百姓的贴心人 人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上海至合(许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020********5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