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6日,董某驾驶货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杨某甲死亡,杨某乙、张某受伤。其中,杨某甲和杨某乙均系未成年人。经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查明,董某系车辆所有人某运输公司雇用的司机,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并在某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统筹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22年8月22日,杨某乙及其父母起诉至内黄县法院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8万余元,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补充赔偿52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但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却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杨某乙及其父母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询发现,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杨某乙及其父母向内黄县检察院申请了审判监督。
【以案释法】
检察院抗诉认为:机动车安全统筹一般是指各运输企业针对道路运输高风险的行业特点,为确保各参加统筹单位安全生产而产生的具有行业互助性质的一种保障措施。机动车车辆安全统筹险虽有类似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功能,但并非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业务。
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的经营项目中并不包括商业保险,其不具有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权限,非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当事人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合同亦非商业保险合同。
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辆安全统筹险,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的加入情形,两家公司应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阳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某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与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杨某乙等人物质性损失5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