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30日,何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沿行驶至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某路口时,车辆左侧与正准备右转弯驶入对向车道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和车上乘员汪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事故中王某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治疗花费了医疗费近6万元,经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事故王某前前后后共计损失达20多万元。但保险公司以何某驾驶证过期未年检为由,提出何某是无证驾驶,拒绝赔偿。
【以案释法】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持有准驾"C1E"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的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虽事故发生时何某的驾驶证过期未年检,但事后何某的驾驶证已顺利通过年检。
“无证驾驶”有两种情况:一是驾驶人从未取得过驾驶资格,二是取得后被注销。一般情况下,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取得驾驶证便具有了驾驶资格,之后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何某不属于无证驾驶,并根据案涉车辆投保的事实,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赔偿交强险内约定的10000元医疗费。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案涉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