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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营业收入,信息披露违规,涉嫌犯罪吗?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528人看过

甲公司系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20157月,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包含已由其他企业完工的约80%工程量),后因未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由乙公司承接的工程量未实际开展。

201510月,甲公司为虚增业绩,由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决定将上述项目中已由其他企业完工的约80%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报,具体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公司财务经理秦某、乙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实施。盛某安排乙公司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秦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甲公司三季度财务报表,交林某签字确认。

201510月,甲公司将该三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披露。经鉴定,甲公司共虚增主营收入人民币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主营收入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89万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92万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以案释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严重情节。被告人任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盛某、秦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决定或直接参与对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损害了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据此,对被告人任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盛某犯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轻微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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