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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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故意改变受托资金用途,涉嫌犯罪?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3日|分类:金融证券 |356人看过

甲公司系乙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孟某在甲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陈某在甲公司担任客户经理,负责开发及维护客户。2013年,陈某认识了被害人高某,并介绍甲公司保本理财产品,收益高于银行利息。高某要求保证资金安全,并且随取随用,陈某经请示孟某后,向高某口头承诺投资期货在保本保息基础上达到7%的年收益率。

201310月,高某与乙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按照甲公司工作人员的指引开立了期货保证金账户,并于次日向账户内转款人民币1,670万元,被告人陈某向高某索要了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孟某、陈某未能为高某找到第三方投资顾问,在未通知高某也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两被告人商议后决定自行使用高某的期货账户交易密码进行交易。

201310月底至20141月中旬,孟某、陈某擅自运用高某期货账户进行交易,造成高某期货保证金账户亏损人民币1,043.1万元,共计产生交易手续费150万余元,其中为乙公司赚取手续费82万余元,上交给期货交易所70万余元。

【以案释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被告人孟某作为该营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作为该营业部其他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据此,对被告单位甲公司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孟某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被告人陈某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A公司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52.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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