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先生租赁某公司的房子,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月租金3700元,押一付三。合同签订后,曾先生依约交纳租金、押金等费用。租住期间,曾先生发现房屋气味刺鼻,引起身体不适,遂于2022年7月搬出房屋。后经专业机构检测,房屋内甲醛超标。
曾先生遂提起诉讼,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租金22200元、押金3700元、管理费360元、网费360元、鉴定费288元。
该公司辩称,不认可房屋存在甲醛超标的鉴定结论,亦不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曾先生于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当交付符合正常使用的房屋。
根据曾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该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室内空气中甲醛、苯、总挥发有机物不符合标准,不符合正常居住条件,该公司已构成违约。因曾先生于2022年7月6日将房屋钥匙实际交换该公司,合同应于该日解除。至于应退还的金额,曾先生主张退还已缴纳的全部租金、水电等费用。
曾先生在合同存续期间扔获得部分居住使用利益,返还金额应综合考虑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程度、曾先生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居住时间的长短、曾先生的年龄及健康状况等因素酌情判定。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曾先生于该公司的合同,并由该公司退还曾先生押金3700元、租金10400元、管理费120元、网费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