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定制包装设备一台,总价款8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需支付定金1.6万元,乙公司收到定金后30日内完成设备生产,生产完成后,甲公司现场验货,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应付清尾款6.4万元。甲公司将设备摆放到位,在电力、原料等齐全后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派遣工程师调试至双方约定标准。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乙公司亦依约交付设备,甲公司通过视频验收后,向乙公司支付了全部尾款。乙公司在调试前通过微信与甲公司沟通了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事宜,甲公司准备好后,乙公司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调试,但因甲公司准备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未能完成调试。后乙公司又通过远程调试,但仍未成功。
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涉案设备购销合同,乙公司向其返还设备款6.4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
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设备交付,甲公司验收通过,未能调试成功系甲公司没有提供符合调试条件的软硬件。
【以案释法】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甲公司已依约支付货款,乙公司已经完成制作并向甲公司交付了定作设备。双方分歧为设备是否符合约定并调试成功。根据查明的事实,合同约定的是现场验收,即便甲公司对货物进行了视频验收且支付尾款,但这与合同约定的乙公司进行安装调试并非同一义务,因此乙公司的该项抗辩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现场调试未成功的原因,确有甲公司准备不充分因素,但出现该情况的原因系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不明、相关要求系乙公司口头提出及双方信息沟通有误,并非甲公司故意导致。而安装调试是承揽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关乎合同目的实现,乙公司后续进行远程调试未成功,经甲公司催促后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调试,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亦存在约定不清、合同附随义务履行不力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合同解除;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货款8万元;甲公司在乙公司履行返还货款义务后,向乙公司返还涉案设备;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