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某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时,遇王某由西向东步行至此,人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事故发生当天,王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踝骨骨折,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柏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限内。
因对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双方存在争议,王某将某保险公司、柏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柏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柏某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8时,柏某驾驶摩托车违规进入公交车专用车道行驶,未靠右侧通行且遇行人通行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监控视频,王某由西向东步行进入路口时,路口行人信号灯仅剩2秒钟即变红灯,很显然2秒的步行时间不足以使其安全到达路口,故王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强行通过路口这一不当举动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柏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 20%、80%的责任。
最终,槐荫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合理损失的80%,不足部分由柏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