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日10时30分许,周某驾驶重型货车经过一路段时,对同向骑行自行车的冯某构成威胁,后冯某摔倒受伤,周某并未察觉驾车离开。
冯某被送医治疗101天后,因治疗无效死亡,花费医药费17.8万元。后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经鉴定两车车体外观未检见明显新鲜相对应的接触痕迹,无法客观判断两车事发时是否接触”,经专业机构鉴定,“冯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后冯某家属将周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诉至许昌市建安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94万元。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周某驾驶机动车,冯某骑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鉴定两车之间无明显新鲜相对应的接触痕迹,但综合考虑目击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鉴定结果,可以认定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对冯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威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冯某的损害与周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周某和冯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周某驾驶机动车与冯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周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88.3万元,鉴于周某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B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故应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和范围的损失,由B保险公司承担。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A公司赔偿冯某家属19.8万元,B公司赔偿冯某家属41.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