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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车辆被砸,物品丢失,损失谁赔?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464人看过

20213月,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停在由某实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收费停车场。当天取车时发现车辆右后车窗被损坏,车内物品被盗,李某立即报警。同日,辖区派出所出具受案告知书。

李某将被损坏车辆送至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维修,产生实际维修费用500余元。李某与实业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车辆停在停车场,已缴付停车费,与实业公司达成保管合同,但其未尽安全义务,保管不当,造成车辆及车内财物损坏丢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公司与李某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公司提供场地,李某支付场地租赁费,双方均全面履行了合同。李某并没有将车内物品交付公司保管,公司也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公司与李某不是保管合同关系,无义务对李某的车辆特别是车内物品承担妥善保管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本案中,某实业公司为某停车场的经营者,李某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并向该公司交纳停车费,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该保管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某实业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妥善保管李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汽车。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害、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李某主张某实业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500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主张的车内物品被盗产生的损失,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具体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在本案中,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1514日该案宣判。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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