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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业绩不达标,辞退员工,可以吗?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865人看过

销售员张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三年后,公司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无工资;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后公司以张先生连续三个月业绩未达标为由,未支付其工资,并告知其不用再来上班,人事最终发出解除通知。

张先生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相应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公司支付4万余元赔偿金及7千余元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有法定无效情形的除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已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应与劳动者任意约定解除条件。

劳动者连续业绩不达标,本质为不能达到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属不能胜任工作之范畴,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约定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相当于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转移给了劳动者,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忽视了己方法定义务,也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如允许用人单位做此类约定,则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立法目的将会落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从保护。

本案中,补充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关于连续两个月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的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且鉴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解除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基于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应属违法解除。

法院最终判决,约定无效,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万余元及工资差额7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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