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0日,浙江宁波,杨某受到任某(另案处理)蛊惑,向路人承诺,扫描二维码发送“广告”到3个微信或QQ群,即可获赠小礼品。杨某每成功游说路人发送诈骗广告到一个群组后,便通过摄录的方式,向任某反馈“工作量”,每完成一单可得8元报酬。
杨某在行人密集处摆摊设点,诱骗路人转发诈骗广告,若路人不会操作便加以指导,或直接拿对方手机进行操作,并附加一句“是真的,要做得快点做”的信息。
之后,杨某又被任某拉进一个微信群,接受群主“环球客”的指导,诈骗方法与前述类似,每笔报酬11元。
2021年6月10日,杨某在徐某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的店铺内,谎称借用对方的手机,将诈骗广告信息发送至徐某手机上一个有195人的微信群。群内的王某信以为真,按照指引进行操作,结果被诈骗456784元。随后,身处广东深圳的王某前往浙江宁波找到徐某,以徐某涉嫌诈骗为由报警。经徐某指认,杨某被当地警方抓获。
【以案释法】
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查,2021年5月31日至案发,被告人杨某共转发诈骗信息至微信和QQ群共389个,涉及5.4万人,非法所得共2958元。
案件审理时,被告人杨某主动全额退赃。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