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其男友刘某在长清区共同生活,其后二人因生活琐事感情出现纠纷。2022年8月2日,王某趁刘某熟睡之机,使用刘某手机登录其微信,将其微信内零钱6000元转至自己微信,次日被刘某发现后退还。2022年8月14日,王某趁刘某熟睡,将刘某微信绑定的手机卡更换至自己的手机,次日凌晨离开长清,王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刘某微信,分两次将其微信内零钱 6200元转至自己微信,后将刘某的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刘某联系王某无果后报警。2023年3月16日,王某退还刘某6200元,取得其谅解。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