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跳槽的张女士与某公司协商确定担任财务经理职位,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女士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内容包含入职岗位、薪酬待遇、报到时间等,同时要求张女士报到时提供上家离职证明等材料,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
张女士回复邮件“收到”后于第二日向老东家提交辞职报告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当张女士前往新公司报到时,新公司却突然反悔表示不予录用。“被失业”的张女士以新公司有违诚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将其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录用通知未经张女士签字故未生效,且该通知只是要约邀请,双方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其所承担的风险远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义务。根据案件中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足以认定双方就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有理由相信新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上家辞职。现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张女士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张女士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