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驾车等红灯时,被王某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追尾。道路监控显示,相撞瞬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尾部翘起,段某的小汽车有明显前移。路口信号灯变绿后,段某驾车离开现场,直到事故发生12小时后交警才接到段某朋友的报警。王某则被路人送往医院治疗,两个月后死亡,但事发当时王某的身体状况无法确定。经调查,某交通支队认定段某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800元。段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交通支队的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包括: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
如果驾驶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其也就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一般而言,在行政或诉讼程序中,驾驶人自认的,可直接认定其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辩称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会结合询问笔录、道路监控、生活常理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撞击力度大,足以使得段某知道其驾驶的车辆被追尾。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段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而是驾车径行离开事故现场,且未对延误报警作出合理解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因此,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判决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