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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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楼下,无端被砸,找不到人,怎么办?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702人看过

小吉的姐姐系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业主。20226218时许,小吉将小车停放在姐姐家单元楼下,该停放地点未设置车位线。

次日早上8时,小吉发现该车前挡风玻璃碎裂,引擎盖有一处凹痕,引擎盖上遗留有一个蓝色晾衣架。小吉怀疑晾衣架是车辆停放处附近某一居民家的,遂通知了物业并报警。民警对附近住户逐户走访调查,未发现掉落的晾衣架所属哪一户,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

同时,物业调取监控,因监控探头无法照到高空,且存在盲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维修案涉车辆共产生维修费、零件费共计4136元,因车辆受损的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小吉遂将物业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负有防止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业主可选择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吉的车辆疑系被高空坠落的晒衣架砸到导致受损。小吉在报警后,因物业监控存在盲区,设置不合理,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监控录像作为寻找直接侵权人的途径,导致小吉的车辆受损后无法得到及时赔偿,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职责且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系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该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吉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于其他部分的损失,一方面,小吉未将车辆停在规定的车位或车库中,增加了车辆受损的风险,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小吉车辆造成损害的直接侵权人系案涉晾衣架的所有人,亦应对小吉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小吉可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向小吉赔偿1240.8元(4136元×30%),驳回原告小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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