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金某与黄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金某出资300万元开立股票交易账户,委托黄某对该账户进行实盘操作。双方对于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违约责任均做了详细约定。在协议最后,黄某还手写了一段文字:本人黄某承诺金某所投300万元资金本金保本。
然而,合同签订后股票却一直亏损。金某本想解除合同,撤回委托,但黄某试图翻盘,只同意金某撤回100万元的资金。此外,为稳住金某,黄某再次向金某书面承诺保本,并以出具借据的形式承诺保本200万元。
遗憾的是,亏损局面未有任何改善。直至2020年,金某发现股票价值仅剩18万余元,便通知黄某解除了《委托理财合同》,变更账户密码并收回股票账户的交易权限。
其后,黄某向金某出具了《承诺书》,载明:本人黄某于2017年同金某订立代为炒股的保本委托理财合同,因本人在炒股中的操作严重失误,给金某的资金造成严重亏损,决定以赔偿款的方式偿还本金。该《承诺书》出具后,黄某却未履行承诺内容,故金某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委托黄某对其股票账户进行实盘操作,投入300万元进行投资,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黄某多次作出的保本承诺,属于委托合同的保底条款,根据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委托理财的收益或损失均应由委托人承担,故黄某为吸引投资向金某所作本金保底的承诺应属无效。
2020年金某通知黄某解除委托关系后,黄某向金某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并非在不能确定委托理财盈亏的情况下作出,而是在委托资产亏损实际发生后作出,未导致风险与收益的失衡,故承诺有效。黄某在承诺作出后未履行对金某的赔偿义务,已构成违约。
最终,关于金某要求黄某对履行委托事项中造成实际亏损本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