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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网红菜名”,涉地理标志,涉嫌侵权?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5日|分类:网络法律 |634人看过

北京一S餐厅推出了一道特色美食“A市辣椒炒甲鱼”,号称使用了产自A市的特色辣椒制作而成。涉案A市辣椒是国内辣椒市场中较为知名的品种,为了促进该辣椒的增值和品牌效应,A市辣椒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了“A市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为10年,该商标曾被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X省著名商标”。使用A市辣椒作为原料的菜品在市面上并不少见,但A市辣椒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每年上市期只有4月至10月(具体由于每年的天气、雨水、温度等因素略有不同),其他时间为休市期,在休市期内市场上很难买到正宗的A市辣椒。然而S餐厅推出“A市辣椒炒生态甲鱼”这道菜品时正值寒冷的2月,反常的时间引起了A市辣椒产业协会的注意,协会工作人员决定去S餐厅“实地体验”一下。经过在S餐厅内的点餐消费和视频记录,A市辣椒协会以S餐厅使用假冒的A市辣椒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A市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西城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请求S餐厅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对此,S餐厅则予以否认,辩称其从第三方平台上对A市辣椒进行采购,订购单上显示的采购商品就是A市辣椒,其以食材原料为菜品命名完全符合餐饮业的习惯,不存在冒用A市辣椒的品牌知名度牟利和高价欺骗消费者的故意。那么,S餐厅的说法属实吗?所使用的“A市辣椒”又到底正不正宗呢?

【以案释法】

经过仔细查证,承办法官发现,S餐厅提交的订购单上显示“A市辣椒”采购金额为3/斤,而根据在多个零售平台上搜集比对以及A市辣椒协会的陈述,A市辣椒的采购市场价格一般为20/斤以上。差距如此明显的采购价格,暴露了S餐厅所采购辣椒品质的“猫腻”。法官经审理认为,S餐厅的采购价格远低于A市辣椒的市场价格,S餐厅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经常进行食材原料采购,其理应知晓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在进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S餐厅声称其主观上无过错,明显不符合逻辑。并且,涉案菜品消费时间为当年2月,正值A市辣椒的休市期,S餐厅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辣椒商品产自A市辣椒特定生产地域范围,此种情况下,S餐厅将“A市辣椒炒生态甲鱼”作为菜品名称使用缺乏正当性,其使用方式易使社会公众对该菜品中主要原料——辣椒所具有的品质产生误解,将产品与“A市辣椒”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联系,故法院认定S餐厅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A市辣椒产业协会有权对其此种行为予以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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