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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改商铺,吵吵闹闹,不堪其扰,怎么办?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2697人看过

彭先生是某开放性小区的业主,该小区共有十几个车库,均被作为店面使用。2007年,老高购买了彭先生楼下的两个车库,在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后,经营一家水产店至今。

彭先生家的卧室位于水产店的正上方,而水产店全年无休,十几年来从早到晚持续不断的噪音严重影响了他们一家的正常生活。

老高认为,小区一楼车库均是作为店面使用,当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将车库用于开设店面,水产店经依法注册且依法经营,未因任何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处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来干预。并且水产店位于小区外围,排气通畅,同时也方便了小区居民的生活,彭先生也应尽到合理容忍义务。店内使用的氧气瓶也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且规范使用,不存在安全隐患。

双方协商不成后,彭先生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高将水产店搬离车库,并赔偿其维权损失。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老高虽然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多年,属于行政登记许可范围,但不能改变其行为欠缺合法性的事实。按照原有规划用途,用于水产店使用的车库是住宅配套设施,并非“商业”或“经营性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赋予有利害关系业主“一票否决权”,而非“多数否决”,有助于维护小区安全有序的状态,保障普通业主的生活质量。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彭先生的房屋位于案涉车库楼上,所以彭先生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现彭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老高将车库用于经营水产店,要求拆除车库内的水产养殖设备并恢复为车库用途,以及赔偿维权损失,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该案宣判后,老高不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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