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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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通过微信工作,算加班吗?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1961人看过

李女士于20194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331日的劳动合同。李女士主张其下班后存在延时加班共计140.6小时,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397.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57.3小时,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为证明该主张,李女士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予以证明。李女士称其中20201114日、15日在钉钉系统中申请了加班,已获得批准。其他时间部分系在家加班办公,部分在公司加班。李女士另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此主张甲公司安排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甲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

经查,李女士主张的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的沟通交流,李女士表示自己系运营岗位。岗位职责是搭建运营组织构架、负责程序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负责投放计划制定和实施、研究产品优劣并做跟踪、负责商务拓展。甲公司则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女士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甲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员工只需要回复客户信息,甲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以案释法】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从在案证据来看,李女士往往以微信等作为工作媒介进行沟通,从李女士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特别是《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来分析,甲公司存在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工作的情形。

虽然甲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女士的工作职责可知,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甲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甲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关于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数额,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对于甲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应当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北京三中院酌定甲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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